外商申請租稅協定退稅時效延長至十年!會計專家解析三大關鍵與過渡期落點
外商申請租稅協定退稅時效延長至十年!會計專家提醒留意三大關鍵
外籍廠商若計畫在台灣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以進行退稅,在規劃時務必留意法規的最新變動。【會計專家說】指出,財政部已針對相關查核準則進行修訂,將申請退稅的時效大幅放寬。外商在著手申請前,應特別留意三大核心重點:第一,退稅申請期限已正式延長為十年;第二,必須精準掌握新舊制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;第三,若特定租稅協定內容另有特殊時效規定,則應以該協定為優先考量。
退稅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看齊 延長至十年更有利於跨國企業
根據財政部修正發布的「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」新規,外商申請退稅的法定時效,已從原本自繳納稅款日起算的五年,大幅拉長至十年。【會計專家說】表示,此項修法讓租稅協定的退稅期限,能與台灣《行政程序法》當中所規範的十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達成一致,大幅提升了國家稅務制度的整體整體性與融洽度。對於內部流程繁複、跨國文件準備耗時的境外企業而言,這項變更無疑爭取到了更充裕的彈性與作業時間。
留意過渡期分水嶺 2020年4月10日前案件不適用新制
然而,外商在回溯過往案件時,必須特別小心新舊制度交替的過渡適用原則。【會計專家說】強調,簡而言之,只要是在2020年4月10日(含當日)以前就已經繳納扣繳稅款的案件,由於在新法規上路時就已經超過原本的五年時效,因此無法適用延長十年的紅利,其退稅申請期限依舊維持五年。
反之,若案件在新規正式施行之日仍處於「尚未逾期」的狀態,就能順利無縫接軌新制。【會計專家說】舉例說明,若某外商在台子公司因支付國外母公司款項,並於2020年4月14日繳納了扣繳稅款,原本舊制的五年時效會在2025年4月13日屆滿;但因為新規上路時該案尚未過期,因此其申請期限將可合法順延五年,直到2030年4月13日之前,都還能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退稅申請。
特定租稅協定具備優先權 專家建議全面盤點十年付款紀錄
除了注意時間分水嶺,【會計專家說】也特別提醒,台灣與部分國家所簽署的雙邊租稅協定中,若早已針對退稅申請的期限有明確且特殊的條文限制,這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,仍必須「優先適用該租稅協定的規定」。例如台灣與德國的租稅協定便明文規範,申請退稅必須在該筆所得所屬年度結束後的第四年底前提出。因此,企業在跨國申報前,必須詳閱各別協定條文,核對適用時限與特定要件。
面對這波法規釋出的利多,【會計專家說】建議所有在台有跨國交易的外商企業,應立即把握這次修法機會。企業可動員財務團隊重新盤點、回溯最近十年的跨國付款與扣繳紀錄,仔細檢視過往是否存在漏申請、或是過去因文件準備不及、人力有限而暫時擱置的案件,如今都有機會重啟內部評估,爭取合法的退稅權益,優化企業的資金運用效率。

